個資安全政策
台鋼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與資訊安全管理, 依相關法令及隱私保護原則建立本政策,持續維護個人資料之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
目的
台鋼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確保營運及服務提供流程中包含個人資料之資訊與系統之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並且符合法令法規之要求,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為資訊安全政策之延伸,本公司所有同仁以及委外廠商需依循此個資安全政策進行營運及服務之個人隱私資訊管理。
機密性
避免個人資料遭未授權之存取、揭露或使用。
完整性
維持個人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避免遭不當竄改或毀損。
可用性
確保經授權之人員於業務需要時可適時存取所需資料。
範圍
本手冊適用於本公司及適用之相關方,包括:
- 員工(含編制人員、非編制人員)
- 廠商
- 訪客
- 其他依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須適用之人員或組織
權責
請參閱「資訊安全管理組織程序」。
定義
無。
個資管理原則
個人資料保護基本原則
本公司個人資料之管理需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要求,包含維護個資當事人隱私權自我決定的權利、個資的正確性、各項蒐集、處理及利用的規定、符合比例原則,及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2條之安全維護事項。
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
個資蒐集或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除以下免告知項目外,均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
- 法律明文規定。
- 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 經當事人同意。
特種個人資料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法律明文規定。
-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 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特定目的內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蒐集、處理及利用時應確認符合本公司業務相關法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經當事人同意或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等情形。
特定目的外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如遇本公司業務相關法定目的或行使法定職權目的外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之法定事由。
當事人權利
應尊重當事人對其個資之權利;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刪除或停止使用個資,應依據個資請求相關流程辦理。
告知與同意
使用個資應正確告知資料使用目的與使用方式,非免告知事項並應取得當事人同意。
資料最小化
蒐集個資僅以業務所需為範圍,對於非業務所需資料應避免蒐集與使用。
正確性與安全性
個資應保持正確性與即時性,並保護蒐集、處理、利用及儲存時之安全性,防止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跨境傳輸
個資如需傳遞出國境,應確認接受或處理資料單位具有安全保護機制後,始得進行資料傳遞作業。
停止處理或利用
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資訊及系統安全
確保本公司包含個資之資訊及系統之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不論對內或對外服務。
個資盤點與稽查
透過定期個資盤點與稽查,落實同意及選擇、目的適法性、蒐集限制、資料極小化、利用及揭露限制、準確性及品質、公開透明、個人參與及存取、可歸責性、資訊安全及隱私遵循等原則。
個資安全管理目標
風險管理機制
建立個資安全風險管理機制,並以此為決策依據,規劃並建立符合 ISO 27701 之個資安全管理系統,以控制異常與偏差。
年度安全目標
確保 ICS 保單管理資訊系統使用資料之機密性、完整性,遭駭客非法存取、竄改個資之個資安全事件每年 0 次。
績效指標
為確認本公司策略及目標達成之有效性,個資安全管理目標應依其制訂資訊安全管理績效指標,一併列於「績效指標彙整表」。
教育訓練
本公司應建置個資安全相關之教育訓練計畫,對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教育訓練,包含宣導個資安全之重要性及人員應負之權責與義務。教育訓練主題可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ISO 27701 條款、隱私保護原則、個資管理文件或相關方要求等。
資源提供
為確保資訊與個資安全管理之落實,本公司各單位應提供相關資源,並分配適當個資管理權責。
管理審查
「資訊安全暨個資保護推動小組」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個資安全之管理審查,檢視安全政策之執行及落實狀況,以確保本公司個資安全之管理及措施之有效性及適宜性,並符合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之要求。
持續改善
本公司權責部門訂定標準化之規範或程序等,經由政策、目標、稽核、資料分析、矯正、風險管理和管理審查的運用,並以 PDCA(Plan / Do / Check / Act)方法論建置內部之個資安全,以利持續改善其有效性。
PLAN|規劃
規劃與建立個資安全管理制度、政策及目標。
DO|執行
實作並運作各項個資安全管理措施。
CHECK|檢查
持續監控、稽核與審查執行情形。
ACT|改善
依據檢視結果採取矯正與持續改善措施。
委外個資存取
如委外廠商涉及個人資料處理,應確認其符合 ISO 27701 或同等隱私保護標準,並簽署個資處理契約。
個資存取控制政策
帳號管理
管理或操作處理過個資之系統帳號,如帳號已經停用或過期,不應再啟用給他人使用,以避免存取到非授權範圍內之個資。
存取紀錄
本公司針對授權可存取資訊系統內個資者,建立使用者剖繪,以識別誰存取了哪筆個資及進行哪些新增、刪除或變更,並維持準確、最新之紀錄。
含個資系統開發政策
貫徹「設計即保護隱私(Privacy by Design)」和「預設保護隱私(Privacy by Default)」原則,將隱私考量融入開發生命週期(SDLC)的每個階段。
需求分析階段
識別個資類型、蒐集目的、法源依據及保留期限,並將隱私要求納入功能與非功能需求。
設計階段
規劃資料最小化、匿名化、假名化、加密等技術,並設計資料流向圖。
實作階段
程式碼應遵循安全程式設計規範,特別是個資輸入驗證、輸出編碼與錯誤處理。
測試階段
除安全測試外,應進行隱私測試,驗證匿名化、存取控制等隱私保護措施是否有效。
部署與維護階段
確保部署環境安全,並於系統維護、更新及銷毀個資時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預設隱私與資料最小化
預設設定應以保護隱私為原則,只蒐集處理與特定目的相關且必要之個資。
限制儲存期限
明確個資保留期限,並於期限屆滿後安全刪除或匿名化。
匿名化與假名化
於設計及開發階段應適當應用匿名化或假名化技術,尤其於測試、分析或非生產環境。
加密政策
儲存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於電子檔案或資訊系統時,電子資料應使用加密技術進行保護;若資訊系統未能使用加密技術,則至少應具備權限管理。
可攜式資訊設備暨儲存媒體政策
含個資之資料若儲存於可攜式資訊設備及儲存媒體,應考量使用加密技術或其他技術加強安全控管。相關設備及媒體之使用應經授權或簽署保密協議,並採取適當存取控制或加密措施。
資訊傳送政策
含個資之資料傳送至公司外網時,必須加密傳送。含個資之實體媒體傳送應留存進出紀錄,包括媒體型式、授權發送者或接收者、日期時間及數量,並確保僅授權人員可存取;如採加密措施,解密能力亦僅限授權人員。
相關文件
- 資訊安全管理組織程序
- 績效指標彙整表
使用表單
無。
附件
無。